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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
- 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除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合計數提撥百分之四十至八十,如以上限百分之八十計算後每股分配之股利金額仍未滿新台幣一角者,得予保留不分配,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前項盈餘提撥分派之比率及股票現金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並考量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但配發股票股利以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二十為限。
本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計算外,如有當年度轉入之保留盈餘或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仍應依法令之規定自轉入之保留盈餘或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或補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得分派盈餘。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股利基準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
-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股利基準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