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成員多元化及獨立性
本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明訂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如下: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本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考量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7至9人之適當董事席次,其中獨立董事為3至5人。
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均以用人唯才為原則,包括基本組成,也各自具有產業經驗及相關技能,以及營業判斷、經營管理、領導決策與危機處理能力等,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1.營運判斷能力2.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3.經營管理能力4.危機處理能力5.產業知識6.國際市場觀7.領導能力8. 決策能力
本屆(114年~117年)董事會成員由7人組成,依本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成元多元化除仍繫主要股東席次,女性董事參與、延攬不同專業領城精英組成,進行重要管理階層之接班規劃達成永續經營目標,本屆股東會選任結果已符合管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