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退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六月三十日以前受聘之員工且於七月一日在職者,勞工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之退休金規定,或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保留適用該條件前之工作年資。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新進員工只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訂定之員工退休金辦法,係屬確定提撥退休辦法,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員工每月薪資百分之六提撥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員工退休辦法,係屬確定給付退休辦法。員工退休金之給付係按服務年資及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本公司每月依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交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管理,並以該委員會名義存入中央信託局。
二、 退休條件
退休可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各項標準如下:
1. 自請退休之條件: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 強制退休之標準: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三、 退休程序
1. 退休申請
自請退休之員工應填具申請退休表,強制退休者則由人事課(廠)/人力資源部(公司)填具退休表。
2. 退休審核
經所屬各級主管與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准之
3. 退休手續
退休之員工於離職前,須按照人員離職手續辦理離職,完成各項交接手續,由直接主管督導完成該員工作以及財務,物品之移交,並償還各項借支。倘其借住公司宿舍者,亦應於退休離職之同時遷離公司宿舍。
4. 退休金核發
員工退休金之核發於退休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內發放。